與分公司簽訂用工合同的風險有哪些?

一、與分公司簽訂用工合同的風險有哪些?

與分公司簽訂用工合同的風險有哪些?

1、與分公司簽訂用工合同的風險主要是可能合同是無效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登記的分公司屬於“其他組織”。“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而不具備法人資格,若是不能滿足其他相應的條件,那麼是不具有簽署合同的資格的。

2、根據《公司法》第14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因此,分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後,具備一定的經營資格,其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依法締結的合同,在司法實踐中通常不會被認定爲無效。

3、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無法人資格,無獨立財產及完整的責任能力,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應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故在司法實踐中,合同向對方可選擇由分公司承擔、總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總公司共同承擔。

二、與分公司簽訂合同能否要求總公司履行?

《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實踐中應針對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1、在小額訴訟中,儘管分公司爲被告,只要得到公司的授權或者認可,分公司管理的財產又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時,不需將公司列爲共同被告。

2、只有當債權數額巨大或者分公司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所產生的爭議較爲複雜,超出了分公司處置的權限時,應當將公司列爲共同被告。在將公司列爲共同被告時應當考慮合同是由分公司簽訂的,或者侵害後果是由分公司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時造成的,就應當首先判定分公司以其經營管理的公司資產承擔民事責任,並判決由公司對分公司所造成的民事後果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由於不是法人,故此是沒有獨立的資金的,所以在發生糾紛時分公司的債務是可以由總公司承擔的。若是遇到與分公司簽署合同之後,由於分公司不按照合同的內容履行相應義務的,此時可以選擇書寫訴狀,將分公司、總公司同時列爲被告後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