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股權買賣撤銷合同要多長時間
民法典規定,簽訂股權買賣合同後,出現可撤銷情形的,申請撤銷合同的期限一般是一年,如果因重大誤解等情形撤銷的,撤銷的期限是90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東股權轉讓嗎
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合理限制股權轉讓基於公司自治與股東自治精神,《公司法》允許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爲維持和強化股東之間的人合性,而合理限制股權轉讓。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已經明文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這點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也有所體現,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由此可見,有限公司是可以限制股權轉讓的。
但公司章程畢竟不是法律法規,所以公司章程該限制股權轉讓必須符合特殊條件,那就是公司章程不能出現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條款,否則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的條款無效。
例如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那麼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股東不得轉讓公司股權的,就違反了法律強制性條款,該規定無效,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公司股權。
此外,股份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其股份(股權)流通性必然非常強,所以原則上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規定。
但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這裏所指的限制性規定,同樣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否則規定無效。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要申請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應該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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