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營利法人的執行機構有哪些職權
民法典規定,營利法人執行機構的職權包括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十條【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營利法人應當設權力機構。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八十一條【營利法人的執行機構】營利法人應當設執行機構。執行機構行使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執行機構爲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未設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爲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有哪些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審議批推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7)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8)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營利法人執行機構的職權包括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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