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營利法人的權利能力有哪些
營利法人應當設權力機構,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十條【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營利法人應當設權力機構。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八十六條【營利法人應履行的義務】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二、怎麼設立營利法人
(1)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
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設立營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3)營利法人應當設權力機構。
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營利法人應當設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行使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機構爲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未設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爲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4)營利法人設監事會或者監事等監督機構的,監督機構依法行使檢查法人財務,監督執行機構成員、進階管理人員執行法人職務的行爲,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在我國《民法典》中有關規定,營利法人應當設權力機構,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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