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非營利法人包括哪些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中的非營利法人包括哪些

一、非營利法人包括哪些?

爲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爲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法人的設立向所有的非營利目的開放。除特殊功能的非營利法人外,其他的均採準則制,放開非營利法人的設立,諸如業主委員會、甚至合作社等重要的民間組織,均可以自願登記爲非營利法人,而獲得法人資格。

1、具備法人條件,爲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2、事業單位法人設理事會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爲其決策機構。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

3、具備法人條件,基於會員共同意願,爲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4、設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二、區分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法人的立足點是什麼?

1、營利性和非營利性能夠反映法人之間的根本差異,傳承了民法通則按照企業和非企業進行分類的基本思路,比較符合我國的立法習慣,實踐意義也更爲突出;

2、將非營利性法人作爲一類,既能涵蓋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傳統法人形式,還能夠涵蓋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等新法人形式;

3、適應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要求,創設非營利性法人類別,有利於健全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有利於加強對這類組織的引導和規範,促進社會治理創新。

綜上所述,《民法典》對法人類型進行了重新劃分,企業是盈利性法人,而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屬於非營利性法人。像一些基金會,是因爲公益目的設立的,自成立之初便具備法人資格。民法對非營利性法人做出認定,有助於在實踐中解決民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