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託加工業務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由委託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託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2、不得作爲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1)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2)受託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託方後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