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會的規定的董事會職責是什麼?

在一個公司當中有董事會有股東大會還有監事會,這三個都是一個公司重要的組成部分,很多人對這三者的職責劃分都不是很清楚,因爲在一個公司都是各司其職很少有人會去管自己職責之外的事情,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公司法董事會的規定的董事會職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法董事會的規定的董事會職責是什麼?

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由兩個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製作和儲存董事會的議事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股份公司成立以後,董事會就作爲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具體執行。

1、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聽取總經理的工作報告並作出決議;

6、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門負責人,並決定其獎懲。

作爲公司董事會,其形成有資格上、數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體要求,也有其具體職責範圍:

(1)從資格上講,董事會的各位成員必須是董事。董事是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的。所有董事組成一個集體領導班子成爲董事會。

法定的董事資格如下:首先,董事會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當公司董事,就必須指定一名有行爲能力的自然人作爲其代理人。其次,特種職業和喪失行爲能力的人不能作爲董事。特種職業如國家公務員公證人、律師和軍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

2)從人員數量上說,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法定最低限額,因爲人數太少,不利於集思廣益和充分集中股東意見。但人數也不宜過多,以避免機構臃腫,降低辦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額以上,根據業務需要和公司章程確定董事的人數,由於董事會是會議機構,董事會最終人數一般是奇數。

(3)從人員分工上,董事會一般設有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人數較多的公司還可設立常務董事會。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成員過半數互相選舉產生,罷免的程序也相同。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於公司法董事會的規定的董事會職責的相關規定,董事會作爲一個公司的權利機構是由公司的董事和股東以及進階管理人員組成的,董事會的職責主要是一些決定性事項以及負責召集等事項,如果大家對董事會其他內容還想了解的話,可以在線諮詢我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