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職權是什麼

一般來說,一些大型的企業在經營過程當中,對企業的各項重大決策,肯定是透過董事會議來進行決策的。雖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行使公司的相關決策,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是有所限制的。在行使一些重大決策的時候,還是要召開董事會議來進行決定的。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職權是什麼?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職權是什麼

一、董事會決議的概念

董事會決議是指董事會就董事會會議審議的事項,以法律或章程規定的程序表決形成的決議,是董事會集體意志的體現。公司法在其變遷過程中,特別是在股東人數衆多、股權較爲分散的情形下,股東主權的原則已有一定程度的削弱,董事會的權限隨之增強,原本由股東(大)會決議的許多事項轉由董事會作出決議,公司的意思決定機關事實上已經分解爲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因此,董事會對享有最後決定權的事項所作的決議,自然也應當屬於公司的意思表示

二、董事會決議的性質及董事會決議效力糾紛概述

董事會決議從性質上看,屬於公司決議之一種,爲公司的意思表示,董事會作出決議的行爲被擬製爲公司的行爲。由此,董事會決議一旦有效作出,即被擬製爲公司的意思。公司的意思表示雖然不能機械地理解爲全體股東或全體董事的一致意思表示,更非完全一致的共同行爲,但董事會決議亦屬私法上法律行爲之一種,應是可以確定的事實。因此,如果董事會決議存在瑕疵,自然應當適用私法上有關法律行爲瑕疵的規則,給予因此遭受損害者以合理的法律救濟途徑。爲此,我國《公司法》第22條對包括董事會決議在內的公司決議瑕疵的救濟方法作了專門的規定。按照該規定,董事會決議可能因爲下列原因存在瑕疵:

(一)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二)董事會會議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

(三)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根據該規定及董事會決議的性質,董事會決議存在上述第一種瑕疵情形的,股東可以公司爲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該決議無效;董事會決議存在上述第二種或第三種瑕疵情形的,股東可以公司爲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決議效力糾紛就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包括遭受董事會決議損害的其他人)與公司之間因董事會決議的效力問題發生糾紛,包括決議無效糾紛和決議撤銷糾紛。

三、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職權是什麼?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我們可以看出,在公司法當中有着明確的規定,董事會議有權利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等。董事會的會議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只要其行使的決策是符合國家規定的,就應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