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何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對中小股東的保護方面取得了很大的進展,已經形成了一個相對健全、完善的中小股東保護體系。但是,法律規定的權利只是紙面上的一種權利,只有當權利人根據法律的規定積極行使這些權利時,才能轉化爲現實權利。那麼實踐中作爲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該如何維權比較好?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何維權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如何維權

(一)依法行使知情權

中小股東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應當對公司的情況有充分的瞭解。根據《公司法》第34條的規定,公司股東享有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這也是股東全面瞭解公司情況的首選方法。股東的這些權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絕。

股東查閱到這些資料後,如果經過分析後認爲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則可以根據《公司法》第22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無效。

股東如果認爲股東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中小股東如果認爲有此必要的話,可以根據《公司法》第34條第三款的規定,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目的後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或者未在十五日內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當公司侵犯股東的知情權時,該股東即可以原告的名義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於侵犯股東知情權的人在實踐中多爲控股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所以在起訴時應將公司和他們作爲共同被告,並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二)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權利

中小股東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權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公司的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或者在中小股東認爲有召開臨時股東會必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根據《公司法》第40條和第41條的規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當然,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應當根據《公司法》第42條的規定,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並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以免因程序問題而前功盡棄。

(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72的規定,股東依法享有轉讓自己所持股權的權利,依法行使轉讓權也是股東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方式。當中小股東與公司發生利益衝突時、或者認爲公司前途不好時,自己不願意再作該公司股東時,就可以透過轉讓自己所持股份的方式來結束與該公司的關係,並以此方式實現自己的財產權。

根據該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除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外,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根據這一規定,當一股東決定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其他股東要麼同意,要麼購買,除此之外別無選擇。

(四)行使優先購買權

這是包括中小股東在內的所有股東享有的一項權利。中小股東應當充分利用這一規定來行使自己的這一權利。

當公司部分股東根據《公司法》第72條、73條的規定轉讓其股權時,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所以如果你想繼續作該公司的股東,並想提高持股份額時,應當及時行使優先購買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其他股東沒有行使這一權利,你就可以大大提高持股份額,最起碼你可以按你所持股份的比例得到一部分股權,不至於使自己所持股份份額降低。

(五)依法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75條的規定,當出現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這些情況時,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其實是一種保底性的權利,對不能控制公司命運的中小股東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爲以上情況的出現,基本上都是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操縱的結果,且在上述情況下,如果中小股東沒有這一權利的話,其投資不但很可能血本無歸,而且只能任由大股東擺佈!有了這一條規定,中小股東不但可以全身而退,還可能獲得一定的收益。

所以,當公司出現上述情況時,中小股東一定要善於利用這一規定來行使自己的權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六)以自己的名義維護公司和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150條、第152條、第153條的規定: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前述行爲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爲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董事、進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當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何維權

(一)依法行使知情權

在這一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權利行使方式沒有差別。

(二)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的權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在行使這一權利時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稍有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102條的規定,當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又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這裏對中小股東的持股時間有個限制,即需連續持股90日以上。這是爲了防止一些股東爲了自己的利益而採用臨時購買的方式使其持股份額達到這一比例而作的規定。

當然符合這一條件的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時,也需要根據《公司法》第103條的規定,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且,根據《公司法》第111條的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也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符合條件的中小股東也應當充分這一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提案權

根據《公司法》第103條的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應當充分利用這一規定,行使提案權,以最大限度地爲自己爭取權利。

(四)充分利用累積投票制選舉自己信任的董事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累計投票是一種投票方法,目的是使少數股東也能對董事會施加影響。如果允許累計投票,那麼用準備推選的董事會成員數,乘以在外流通的所有有投票權的普通股股票,等於股東擁有的所有有投票權的股票票數。這些股票票數可全部去選一個或多個董事候選人。

現行公司法確立的股東的累積投票權,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數股東將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選入董事會和監事會,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東和大股東之間的利益關係,緩衝大股東利用表決權優勢產生的對公司的控制,增強小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發言權,有利於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這是小股東直接行使投票權所無法比擬的。

(五)委託代人行使表決權

根據《公司法》第107條的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六)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

除《公司法》142條規定的情形外,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該種轉讓因其所持股份爲記名或者無記名而有所不同。無記名股票只要在法定交易場所完成交付即可,記名股票則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履行完相關手續後才能發生轉讓的效力。

(七)以自己的名義維護自己及公司合法權益的權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該權利時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不同在有二,一是有權提起訴訟請求的股東爲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46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爲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八)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權利

該權利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沒有差別,只不過在分配剩餘財產時是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的。

作爲不同類型公司的股東,在進行維權的時候採取的措施不同。除上述權利外,《公司法》尚賦予了股東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透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利益的權利,公司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應拿起法律賦予的武器,找專業的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積極維護自己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