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參與人員泄露公司祕密的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股東大會參與人員泄露公司祕密的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股東大會參與人員泄露公司祕密的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祕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爲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爲,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二、股東會的職權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職權】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一般情況下股東大會的參與人員就是公司各位股東,股東身爲公司的投資人,對公司的商業祕密是負有保密義務的,除了在場各位股東之外,可能還有公司的其他人員參與股東大會,對於股東大會上討論的事項,涉及公司商業祕密的,是不能隨意泄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