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如何退出?

一、私募基金的退出方式

私募基金如何退出?

1、最佳方式:首次公開上市(IPO)退出

IPO是最理想的和使用最多的退出方式,因爲透過這種方式一般能取得最大的收益。首次公開上市(IPO)是指非上市公司透過證券監管機構的審覈後在證券市場公開出售其股份給公衆投資者,IPO包括境內IPO和境外IPO。

2、中等方式:併購退出

兼併收購指一個企業或企業集團透過購買其他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或資產,從而影響、控制其他企業的經營管理,其他企業保留或者消滅法人資格。相對於受讓方來說叫兼併收購,而相對於出讓方來說叫股權出讓。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爲企業的股東,可以透過出讓所持股份給收購方以謀求資本增值以退出企業。

3、保守方式:股權回購退出

管理層回購主要是企業的管理層收購企業的股權,大多數股權回購採取這種方式,這樣就降低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風險,管理層也重新獲得企業的所有權和控制權。

4、最差方式:清算退出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後,處分公司財產以及了結各種法律關係並最終消滅公司人格的行爲和程序。清算分非破產清算和破產清算,非破產清算適用《公司法》,破產清算適用《破產法》。

二、法律風險

1、上市退出的法律風險

借殼上市的第一步就是選擇一個好的“殼”,而願意出售“殼”的上市公司通常已經走投無路,在經營和治理方面無力迴天,大股東纔會願意出售賣“殼”。爲了讓“殼”賣出一個更好的價錢,出賣方往往有可能隱瞞一些隱性債務,這就需要買殼方聘請各個領域的專業團隊對殼公司進行盡職調查,查清殼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規避法律風險。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特定對象透過認購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其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36個月內不得轉讓。這說明私募基金透過借殼上市方法退出至少是成功借殼的三年之後。是否可以成功退出的關鍵還是在於借殼成功之後對企業的整合與經營以及二級市場上股價的表現。

2、股權轉讓退出的法律風險

私募基金在實踐中,爲了更高效的退出並獲利,通常會與公司在投資協議中約定私募基金可以隨時退出的回購條款,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對於有限公司而言,根據《公司法》第71條,私募基金可以在投資協議中約定關於自由轉讓股權的約定,只要將其約定納入公司章程,該條款就有效,私募基金就可以順利的退出。

需注意的是,如果公司來回購私募基金的股權,則必須要滿足《公司法》第75條約定中的三種情形,且不能在公司章程中另約定其他收購事由。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私募基金就不能與公司做出隨時退出的約定。如有約定,必須在《公司法》第142條一年鎖定期外。而私募基金與企業管理層約定的對賭協議中,股權回購的時間往往沒有一個明確的時間約定,如約定的股權回購情形發生在鎖定期內,則股權轉讓的行爲不發生效力,但這並不意味着回購條款的無效,等鎖定期過後,再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爲就應認定爲有效。

3、清算退出的法律風險

如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項目失敗了,清算是其退出的唯一途徑,及早進行清算使私募基金收回更多的投資本金。其中破產清算適用《企業破產法》,而非破產清算則根據企業的性質適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以及《民事訴訟法》。由於私募股權投資的高風險特點,私募股權基金在投資時往往與被投資企業約定優先清算權,即在被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時,能夠優先獲得該企業的清算價值,保證自己最大程度能夠回收初始投資。

但這在公司法的規定上並沒有法律依據,《公司法》第187條規定了公司財產清算償還的先後順序,且在這中間特定財產的債權人還可能行使別除權。爲優先清算權提供了法律支援的只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94條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允許合營合作協議、合同、章程等作出例外規定。另外在破產清算程序中還存在許多法律風險,包括因爲資產申報、審查不實而漏掉的債權債務等。

私募基金退出的方式主要有四種,有最佳有最差,但是無論是哪一種方式退出都會有一定的影響和損失,相應的也會承擔一些法律風險,因此與其思考私募基金如何退出?不如在一開始就慎重的選擇投資理財的方式,要知道任何形式的投資理財是高收益伴隨着高風險的,凡是三思而後行萬不可衝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