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股東清算要怎麼做?

法律規定股東清算要怎麼做?

一、法律規定股東清算要怎麼做?

破產清算是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一)公司面臨破產情況下,股東會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二)在15日之內成立清算組,開始進行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或清算公司(如華信清算)組成;下面表述清算期間清算組可行使的職權:

1、清算公司財務並編制資產負債表以及財產清單,分別編制;

2、債權人接受通知、公告;

3、與清算有關的公司處理還未了解的業務;

4、清繳清算過程中所產生的稅款;

5、清繳之前所欠稅款;

6、清理債務債權;

7、處理公司剩餘財產(清債後所剩餘財產);

8、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轟動。

(三)清算組在小組成立之日起十日之內通知債權人,並且在六時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在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的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務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需要提供證明材料,並說明債權的相關事項。清算組進行登記。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四)清算組在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清理公司財務後,需制定清算方案,並且報給股東大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職工工資、清算費用、社保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並清繳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股東投資的比例分配財產。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是不得開展與清算活動無關的任何經營活動且財產在清償前不得將財產非給股東。

(五)清算組在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清理公司財產後發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相關清算事物清算組應當移交給人民法院。

(六)清算結束後,清算組需要製作清算報告,報給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並且報送給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二、公司清算規定是什麼?

清算通知是在清算開始前,投資人或者清算人,首先要確定清算人,即在公司解散過程中從事清算事務、處理公司財產和債權及債務的執行人。清算人的產生一般有幾種情況:一是公司董事擔任清算人;二是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清算人;三是法院指派清算人。

清算人編造清算期內會計表冊,提請股東大會承認。在股東大會承認會計表冊後一定期限內,清算人向法院申請進行清算終結的登記。一經法院覈准清算終結登記,清算程序即告終結,公司法人資格即告消失。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公司存在着運營等相關的一些問題,那麼是需要嚴格按照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內容來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理的。比如說首先是需要進行工資的清算的,也就是需要由公司的清算組來接管公司的財產方面的情況,並且編制財產的清單和資產的負債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