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法人可以兼財務負責人嗎?

一、成立公司法人可以兼財務負責人嗎?

成立公司法人可以兼財務負責人嗎?

1、對於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法人是不可以擔任財務負責人的。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係。

因此,對於上述三類公司而言,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雖然未明確說明法定代表人不能擔任,但根據法理學解釋方法上的“舉輕以明重”理論,既然已禁止單位領導人直系親屬擔任財務負責人,那麼對於領導人本人也是當然禁止。

二、對於非上述三類公司的其他企業

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多部法律均未禁止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時擔任財務負責人,因此根據民商事領域“法無禁止即可行”理論,對於非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法人而言,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同時擔任財務負責人。

可以以“一人公司”作爲典型例子,這類企業由於規模較小,可以不設立董事會,往往其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財務負責人等等均同時爲一個自然人擔任。

法人代表可以兼任財務負責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

因爲凡事與企業負責人有直系親屬關係的人都不能擔任企業財務負責人,包括出納。這是財經法規的明確規定。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作爲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範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爲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迴避制度並不僅僅是體現在我們國家的審判活動當中,在日常的公司職位擔任上也存在着規避,比如說國有機關,國有企業的,法人就不可能同時兼任財務的負責人,否則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但是其他的企業是可以同時擔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