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業的捐贈和受贈有哪些?

以集資、攤派、籌資、贊助名義或其他利益交換目的贈送行爲不是我們今天所講的公益事業捐贈,前者是違法違規的。我們所說的捐贈是自願、無償的,應當合法合規,不違背社會公德和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且用於公益事業。

公益事業的捐贈和受贈有哪些?

第九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願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第十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

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爲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本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爲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第十一條 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境外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爲受贈人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接受捐贈,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對捐贈財產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將受贈財產轉交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也可以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分發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但是不得以本機關爲受益對象。

第十二條 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

第十三條 捐贈人捐贈財產興建公益事業工程項目,應當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對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作出約定。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由受贈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並組織施工或者由受贈人和捐贈人共同組織施工。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竣工後,受贈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建設資金的使用和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向捐贈人通報。

第十四條 捐贈人對於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可以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工程項目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興建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工程項目的名稱,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境外捐贈人捐贈的財產,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手續;捐贈實行許可證管理的物品,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證申領手續,海關憑許可證驗放、監管。

華僑向境內捐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協助辦理有關入境手續,爲捐贈人實施捐贈項目提供幫助。

企業是社會的細胞,捐助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一種方式。隨着企業的發展,企業的捐贈業務也日益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