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間的股權轉讓需要哪些手續?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的規定,股權轉讓的程序主要如下:

公司股東間的股權轉讓需要哪些手續?

一、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

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二、聘請律師進行盡職調查。

三、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四、 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五、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六、 出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情況。

這就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後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 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後的資本進行驗資。

七、 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

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程序形成職代會決議。 有限責任公司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並形成股東大會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表決方法透過並形成書面的股東會決議。

八、 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

九、 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

十、 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並辦理交割手續(私營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十一、 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包括動產、不動產及知識產權)等手續。

《公司法》(2014)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 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最後要說的是,公司股東間的股權轉讓需要哪些手續相對來說要稍微簡單一點,當然即使稍微簡單也要聘請律師進行專業上的調查,如受讓方的經濟水平等,當然作爲股權的受讓方同樣要了解股權是否有瑕疵,轉讓方是否有權力轉讓該股權等。上述文章希望可以幫助到股權轉讓的雙方,讓轉讓方及受讓方在股權轉讓時少走一點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