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質押合同如何提起訴訟
因股權質押合同產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收集相關證據,然後寫起訴書,再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條起訴形式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股權質押的生效條件有哪些
(一)股權需具有可轉讓性某種財產權利要成爲質押的標的物,必須具備一個最基本的要件:
可轉讓性。
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並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
正是由於兼備財產性和可轉讓性,股權纔可以作爲一種適格的質押物。
因此,在判斷某公司股權是否可以質押時,我們首先要看其是否可以依法轉讓。
(二)必須簽定書面股權質押合同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質押合同】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由此可見,簽定書面質押合同是股權質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三)必須辦理出質登記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四)禁止預設流質條款在股權質押合同中預設流質條款,是指質權人和出質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債權未實現時,出質的股權自動轉讓給質權人。
由於質物的價值有時會大於被擔保的債權,因此如果允許流質,很有可能會造成質權人乘出質人之危而侵害出質人合法利益的結果。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股權質押合同產生糾紛的,當事人應該先收集相關的證據,然後寫起訴書,確定法院管轄權後,再到管轄權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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