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是否一定要約定工期?

工程合同是否一定要約定工期?
律師解析:工程合同必須寫工期。法律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所以施工合同要寫施工的期限。
一般來說工程合同大概的內容有工程名稱、地點、範圍;開、竣工工期以及中間交付工程的工期;工程質量保修期及保修條件;工程造價;工程驗收及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方式;材料的供應及材料進場期限等。
工程合同沒有約定期限致使履行期限不明確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另行協議補充,協議補充不成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確定。雙方當事人對履行期限無法達成合意的,可以起訴處理。
工程合同,同樣也是合同的一種,與一般協議有以下區別:
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願,然後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麼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爲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並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爲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法律依據:【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