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隱名股東規定是什麼?

一、最高院隱名股東規定是什麼?

最高院隱名股東規定是什麼?

根據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公司共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在成爲正式股東之前按照其出資比例分得股息、紅利”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合法有效。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爲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爲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爲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隱名股東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對於隱名股東來講,爲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應努力爭取做到以下兩點:

1、隱名股東應爭取與顯名股東及公司簽訂三方協議。三方協議約定內容可以參考本案的約定:“名義股東爲公司的在冊股東;實際出資人在成爲正式股東之前按照其出資比例分得股息、紅利;待實際出資人作爲正式股東的條件成就時,名義股東和公司共同完成使實際出資人成爲正式股東的工作”。

2、若隱名股東投資的是有限責任公司,應儘可能要求其他過半數股東也在股權代持協議上簽字確認。避免其他股東以行使優先購買權爲由,阻礙隱名股東變更爲顯名股東。

綜上所述,有些公司裏面存在隱名股東,這樣的股東並不體現在公司股東名冊上,是透過名義股東代持股份。最高法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明確,規定隱名股東可以憑藉代持協議等合同主張利潤分配,如果名義股東侵犯其權利,隱名股東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