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滯納金是否屬於破產債權
滯納金不屬於破產債權。破產申請受理後,債務人欠繳款項產生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債權人作爲破產債權申報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三條
破產申請受理後,債務人欠繳款項產生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債權人作爲破產債權申報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二、擔保債權是破產債權嗎
擔保債權不是破產債權。破產債權包括下列債權:
(1)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2)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3)破產宣告時尚未到期的債權;
(4)因破產宣告而解除經濟合同造成對方當事人經濟上損害的部分;
(5)雖有財產擔保但其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款且未清償部分;
(6)票據發票人或背書人被宣告破產而承兌人已付款或承兌的;
(7)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前,保證人代替被保證人清償債務的部分都列作破產債權。
《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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