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滯納金的約定是否屬於違約責任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方支付滯納金的,該約定屬於違約責任,違約一方要按約定支付滯納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證明對方違約的證據有哪些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全部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蒐集和運用進行。
在買賣合同中,如對方的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證據的儲存:
(1)要求對方當事人到場對此問題進行確認,並採取產品共同檢驗記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字。
(2)發出質量異議通知書,要求在通知書上記載質量問題屬實。
(3)對產品質量問題進行拍照。
(4)對產品質量交由雙方約定的質檢機構進行檢驗。
並對取樣過程進行公證。
(5)雙方共同交由事先或事後約定的質檢機構進行質檢。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違約方支付滯納金的,支付滯納金是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一方違約後,要按合同約定支付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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