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承包合同解除協議書有法律的效益嗎?

一、分公司承包合同解除協議書有法律的效益嗎?

分公司承包合同解除協議書有法律的效益嗎?

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都是有效的;

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權範圍內所進行的,一般來講都是有效的。因此,在與分公司簽訂或者解除相關合同時,作爲合同相對方,一定要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對其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如果合同相對方事先沒有審查分公司的本公司出具的授權委託書,不知道分公司的簽訂合同的權利範圍,《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爲,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也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於爲人承擔責任。

二、合同終止後簽訂的賠償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在我國規定合同要生效且有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首先,合同雙方當事人要具有締約能力。這個問題我們在前面已經談過。在我國有締約能力的人分爲公民、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以及農村承包經營戶等等。另外,他們成爲某一有效合同的主體還必須是合同締約所規定標的在其法定的經營範圍之內。

其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爲人希望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在意志與外部表示完全一致。因爲人有時候有意或無意說錯話或嘴上所說與心裏所想不一樣,這樣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實。這種不真實在合同中也存在,可能是當事人故意也可能是完全無心,但無論如何都會對合同另一方產生利益損害,因此爲了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法律規定在意思表示不真實情況下訂立合同無效或應當予以變更和撤銷。

系我國民法規定凡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一律無效。同時,我國民法還規定,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及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也一律無效。另外,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非因一方當事人惡意行爲而使意思表示不真實或雙方利益顯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由一方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內容或撤銷合同。這類合同主要包括因重大誤解而簽訂的合同和顯失公平的合同。

而且合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同主體透過意思表示締結合同所希望產生的法律效果的所有事項,均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或有違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當然,若一份合同中包括多方面的內容,其中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總之,只有符合以上條件的合同纔是有效的合同,也才能引起相應的法律後果。對於無效合同而言由當事人提出,由法院裁決,或直接由法院仲裁,對其作出變更、撤銷的決定,一般合同無效或撤銷的處理,我國合同法又作出瞭如下的規定:無效的合同及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解除協議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纔可以進行辦理,但對於分公司如果要解除協議的話,那麼就應該要按照公司法的制度來進行辦理,這樣解除的合同纔算是合理合法的,所以,不同的情況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