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跟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一、員工跟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員工跟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員工跟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爲。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過程中可以預見的中間環節,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重要保證。

二、認定解除勞動關係的認定情形是什麼?

1、用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係。

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按照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

2、過失性辭退和非過失辭退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

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的行爲違反我國相關法律中得規定或者行政法規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消滅。非過失性辭退是指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

3、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富餘職工辭職導致勞動關係解除。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被裁員人員即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

4、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

(一)在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5、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係的自然解除。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員工在與企業達成勞動關係或者是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一定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或者是解除協議,能夠最大程度上的保障雙方的利益。如果就解除勞動關係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解決,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來佐證自己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