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關閉與責令停產停業

責令關閉與責令停產停業
律師解析:從法律後果上看,責令停產停業的處罰決定具有終局性。被許可人在責令停產停業期限屆滿後,自動恢復行政許可資格,不需再重新申請相關行政許可。
但與責令停產停業不同的是,責令停業整頓的處理決定不具有終局性效力,即被許可人在停業整頓期滿後並非必然自動恢復行政許可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