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與公司法的不同與聯繫是什麼?

一個公司的成立,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需要很多職員來共同的完成一個公司整體。公司在經營,管理期間,會遇到很多不規範的事情,會發生很多的糾紛,所以針對這樣的現象,我國頒佈了一部法律《公司法》。那麼企業法與公司法的不同與聯繫是什麼?

企業法與公司法的不同與聯繫是什麼?

一、企業法與公司法的不同與聯繫是什麼?

1、合夥企業法相對於公司法是特別法

說合夥企業法相對於公司法是特別法,另一個重要的理由是合夥企業,主要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現的,公司法當然地適用於公司的成立、變更、解散等。現具體從投資主體、資本制度、組織形式、股東責任等對兩者方面進行比較。

2、投資主體之比較。

公司法所指的投資主體應該包括除上述所提及的中國組織,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還包括外國的組織和非中國公民的自然人。公司法所規範調整的投資主體是廣義上的投資者,沒有國界之分。因爲企業法是特別法,那麼它所規範調整的投資主體可能是公司法所規範或調整的一部分。

合夥人企業是指依照中國的有關法律由合夥人投資的企業,東道國提供的土地、廠房、及其他基礎設施、部分原材料等,按商定價格收匯,不參與投資。所以我們認爲,合夥人企業法所調整或規範的投資對象是合夥人,不包括中國的投資者,也不包括外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3、資本金制度之比較。

資本金制度也可以叫作註冊資本制度,它指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和出資方式。

兩部法律對出資方式有些差異。公司法規定投資者既可以用貨幣,實物,也可以用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企業法有點例外就是沒有明確規定可用土地使用權出資,原因在於中國的土地國有制度,投資者在還不便於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其他因素影響了立法者。

4、組織形式之比較。

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形式,就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類型,沒有其他類型。而企業法則沒有具體規定企業的組織形式,他可以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還可以成爲其他的企業形式比如說是合夥等,但其他企業形式外國投資者基本上沒有興趣去申請設立,一方面的原因是它不夠規範,另一方面的原因在於需要我國相關部門審批,因爲企業法細則主要提及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形式,在審批上非公司形式很難透過。

5、投資者責任。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組織形式只有兩種,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一種是股份有限公司,無論什麼形式的公司,股東對公司責任以出資額爲限。而外資企業法與公司法有些異同。我國外資企業實施細則十八條

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經批准也可以爲其他責任形式。外資企業爲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外資企業爲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從規定中可以看出,企業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企業的無限責任,但從字裏行間來看,企業投資者是有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

透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並且,其全部的資本都分成等額的股份,透過對股票的發行,來抽擊工資的股東根據自己所持由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