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特別法人包括哪些?

一、民政部特別法人包括哪些?

民政部特別法人包括哪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爲特別法人。有單獨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爲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爲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二、法人的基本特徵包括哪些?

1、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透過自己的行爲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2、依法單獨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它有自己單獨的權益,可以自己的名義單獨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3、單獨承擔民事責任。

可否單獨承擔民事責任,是區別法人組織和其它組織的重要標誌。《民法典》第六十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單獨承擔民事責任。

4、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一種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

這是法人與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它可以是個人的集合體,也可以是財產的集合體。不以組織集合體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的,不能爲法人。

綜上所述,我國民法典將法人類型分爲幾種,其中比較特別的是特殊法人。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城鎮居委會或者機關團體的,都在特殊法人範圍內。對特殊法人做出界定,可以更好的讓這些機構發揮作用,保障其民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