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特別法人包過哪些?

一、我國特別法人包過哪些?

我國特別法人包過哪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爲特別法人。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爲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爲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二、法人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一種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

這是法人與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它可以是個人的集合體,也可以是財產的集合體。不以組織集合體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的,不能爲法人。

2、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透過自己的行爲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3、依法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它有自己獨立的權益,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4、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可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區別法人組織和其它組織的重要標誌。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我國民法中將法人分爲幾種,其中就有特別法人,像村委會、城鎮街道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機關團體等,都是特別法人。機關法人成立之日起就取得法人資格,如果之後被註銷,則法人消失。作爲特別法人,有自己的資產及行使民事行爲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