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法人與一般法人的區別有哪些?

一、特別法人與一般法人的區別有哪些?

特別法人與一般法人的區別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條規定,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是特別法人。

在我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數量衆多,但由於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其民事主體地位,在一些情況下這些組織不能順利從事民事活動。因此,草案增加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爲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此外,草案還在法人一章中增設第四節“特別法人”,將機關法人、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等涵蓋在內,以利於這些組織更好地參與民事生活,利於保護其成員和與其從事民事活動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關於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法人地位的問題,有的部門、地方和一些基層幹部羣衆代表提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爲履行其職能需要從事一些民事活動。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其民事主體地位,致使其在一些情況下不能順利從事民事活動。民法總則應明確賦予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人資格。對此,此次草案增加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爲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有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爲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爲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由於我國在之前尚未對居民自治組織的相關法律承擔者進行規定,導致很多居民自治組織不能夠進行相關的民事活動,爲了保障居民自治組織的相關合法權利所以才設立特別法人這一項。因爲居民自治組織和普通的商業活動組織有着非常明顯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