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分公司法人責任包括哪些?

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都知道的是,我國公司的種類有許多的,各大公司的經營狀況與公司的規模也是有一定關係的。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分公司和總公司是一樣的會有法人的,很多人想要知道分公司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分公司法人責任包括哪些?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分公司法人責任包括哪些?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分公司法人責任包括哪些?

分公司的負責人對分公司的經營活動負有法律上的責任,在公司發生經濟或者刑事案件風險時,依法需要承擔刑事或者行政上的責任。法律上的規避風險的主要途徑是依法合規經營,在公司內部實現風險管控。這需要涉及到深入具體瑣碎的法律風險控制工作,建議聘請常年法律顧問,以儘量減少法律風險。

二、責任和義務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爲,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3、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發生矛盾糾紛時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爲法人代表後,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爲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爲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況:

(1)超出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早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首先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分公司的主要責任,也就是分公司的法人負責分公司的主要經營活動,爲其經營活動承擔法律上的責任。除此之外,分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在不同的場合是不一樣的。如果大家還想要了解更多,可以向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