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分公司法人是誰?

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都明白的是,公司是爲了實現盈利而從事一些營業行爲,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有些規模比較大的公司還建立了分公司,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分公司法人是誰?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分公司法人是誰?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分公司法人是誰?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填總公司。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係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覈。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檔案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這就是說,作爲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規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

法定代表人的權力,是由法人賦予的,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代表人的行爲超出法人授予的權利範圍,法人就可能爲其承擔責任。

在我國分公司是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的,所以應當填總公司的。因爲事實上分公司是總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和子公司是不一樣的,子公司是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的。最後,這是一個比較複雜的法律問題,有不懂的可以諮詢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