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何強制變更公司法人?

在當代這個社會,公司法人在一個公司中的地位舉足輕重,因爲公司的法人他能夠代表公司從事一些活動,但是有的時候需要變更公司法人,爲此大家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何強制變更公司法人?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何強制變更公司法人?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何強制變更公司法人?

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

企業法人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對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檔案;

(二)對企業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檔案;

(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股份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爲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從這個意義上講,股份的轉讓是透過股票的轉讓來完成的,是以股票的形式出現的。由於股票分爲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腮,所以股份的種法律行爲。轉讓人和受讓人買賣股票的行爲均是出於雙方自願,但該行爲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要求。

股份轉讓應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證券交易場所包括了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場所。關於證券交易場所的設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中有所規定。按照現行規定,上市公司股票的轉讓要在證券交易所進行。目前,我國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有兩個,一個是上海證券交易所,另一個是深圳證券交易所。按照證券法的規定,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股份轉讓還可按國務院規定的方式進行交易。爲確保股份依法有序轉讓,確保股份的自由轉讓.由國務院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做出具體的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即出讓人格轉讓股票的意見記載於股票的背面,並簽名蓋章和註明日期。記名股票的受讓人還必須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過戶手續,即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票上和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中。違反此項程序的股票轉讓,對公司沒有效力。因爲如果不依法辦理股票過戶手續,公司的股東名冊沒有變更。股權就沒有真正轉移,公司股東應享受的一切權利和應盡的義務,仍以原公司股東名冊上的記載爲有效,股票受讓入的權益就無法得到保陳。記名股票可以採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公司在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記名股票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即不予辦理股票轉讓過戶手續,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按照該規定執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行爲簡單,只要雙方當事人意願一致,由股東將股票交付受讓人後即發生股票轉讓的法律效力

首先如果是強制變更公司法人的話,需要對原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書,同時需要對現任法人的任職書。同時在這邊還要提醒大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某種程度上需要負責,因此不能夠隨意進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