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對於產品安全問題都是非常重視的,畢竟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許多產品質量都受到了嚴重的挑戰,對此我國民法上也規定了產品責任,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產品責任,是指產品存在缺陷發生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生產者、銷售者等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產品責任需滿足三個構成要件:

第一,產品存在缺陷。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或者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譬如汽車油門踏板有缺陷,造成交通事故,因此產生產品責任。如果汽車空調製冷有瑕疵,對此生產者、銷售者等需要承擔的是合同責任,而不是產品責任。

第二,缺陷產品造成受害人民事權益損失。缺陷產品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因缺陷產品遭受損害。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財產損害既包括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也包括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害。

第三,缺陷產品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產品的缺陷與受害人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6項規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二、法律規定

由於聚衆賭博的行爲人在賭博活動中要發揮組織吸引作用,開設賭場的行爲人在賭博活動中也要發揮組織吸引作用。因而區分兩者需要考察兩者發揮組織吸引作用的方式,聚衆賭博中,行爲人要實施專門的“聚衆”行爲,往往需要行爲人每次分別地招引他人賭博,如透過打電話通知等方式。而開設賭場中,只要行爲人開設了場子,這個場子在一定範圍爲人所知悉,那麼,場子就可以自動起到吸引他人前來賭博的客觀效果,而不需要被告人在此之外進行特別的廣告、組織和吸引。 簡而言之,區別開設賭場罪和聚衆賭博罪,可以確立以下關鍵性的判斷標準,即看吸引賭博的作用是“場所”發揮的還是行爲人發揮的,如果是場所發揮聚衆效應,則可以定開設賭場罪。

首先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最關鍵的因素就是產品要存在缺陷,其次缺陷要導致人身受到損害,最後這種人身受到損害的結果要和產品存在缺陷具有因果關係。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列舉的產品責任的構成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