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東會表決規則是怎樣的

一、股份公司股東會表決規則是怎樣的

股份公司股東會表決規則是怎樣的

公司法》對股東行使表決權有明確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在公司的章程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東的表決權的性質有什麼

(一)表決權爲一種固有權。表決權系基於股東地位而從股東權中涌流出來的一種權能,除非依據法律規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予以剝奪或限制。

(二)表決權爲一種共益權。表決權之行使固然要體現各自股東的利益和要求,但由於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個股東表決權之行使彙集而成的,表決權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此種介入形式既可表現爲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尊重和促進,又可表現爲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限制和壓抑。由此可見,表決權與自益權大異其趣,當屬共益權之範疇。

(三)表決權爲單獨股東權。這是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諸國公司法之通例。

(四)表決權爲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前已述及,股東權爲民事權利之一種,股東的表決權亦不例外。當表決權爲公司所侵害時,股東得以此爲由提起股東大會決議撤銷之訴,並得對直接參與此種侵權行爲之董事請求損害賠償;當表決權爲第三人所侵害時,股東得依侵權法的一般原則,向侵權人請求停止損害、排除妨礙和損害賠償。

大家都知道一般情況下,股東是不會參與公司的經營,所以不參與公司經營就沒有辦法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股東大會就是保障股東的權益。只要不是獨資公司,公司都會有股東的,股東的大小,是根據股東的出資比列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