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評合同可以由分公司籤嗎?
可以,分公司雖然不是獨立的法人,但是一般也是領取營業執照了的,可以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可以對外簽訂合同。而且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就是並不一定需要蓋總公司公章,可以蓋分公司自己的公章。分公司的存在,就是爲了幫總公司開拓市場,方便總公司的經營,並不是事事都需要過問總公司的,如果分公司連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都沒有,那就不符合總公司設立它的初衷了。
二、總公司與分公司法律關係是什麼?
1、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此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相當於代理人,分公司的行爲可以代表總公司,子公司的行爲卻代表子公司自己。分公司雖然也有營業執照,雖然也有法人,但是公司卻沒有法人資格,只有總公司有法人資格,而分公司簡言之就是分支機構。
3、二者是從屬關係,總公司要爲分公司的行爲負責,看看代理吧,其實和公司的一個部門一樣。
三、設立分公司應該提交的材料包括哪些?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企業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
2、《名稱預先覈准申請書》及《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
3、《指定(委託)書》;
4、總公司撥款證明;
5、公司對分公司負責人的任命檔案,負責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暫住證複印件;
6、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7、總公司章程(應提交經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並己加蓋登記機關菱形章的章程)複印件;
8、公司撥付給分公司使用的資金數額證明檔案;
四、分公司有哪些特徵?
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一覈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不管是環評合同還是其他的商務合同,一般只需要分公司的負責人把握好相應的法律風險就行了,總不能只要是籤環評合同的就得由總公司來代簽。有些分公司在成立之後之所以能短時間之內取得良好的發展,當然也歸結於總公司對分公司的管理模式是比較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