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由分公司簽訂合同可以嗎?

一、建築企業由分公司簽訂合同可以嗎?

建築企業由分公司簽訂合同可以嗎?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建築企業分公司經登記後,可以合法從事相關的經營活動,包括對外簽訂施工合同。無論分公司是否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相關的民事活動,最終總公司都必須“兜底”承擔責任。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實踐中,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針對具體項目的施工招投標活動,一般都應是以總公司的名義進行,總公司確定中標並簽訂施工合同之後,可具體交由分公司來實施。在不違反招投標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形下,分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不應被隨意認定爲無效。

二、分公司和總公司的聯繫區別是什麼?

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屬於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5、分公司名稱爲總公司名稱後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綜上所述,現在大型建築企業往往下設多個分公司,這樣的公司經過工商登記拿到營業執照,就可以在建築企業資質及業務範圍內從事工程承包建設活動,對外簽訂合同也是可以的。如果合同數額巨大,可以由建築企業把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