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分公司可以籤分包合同嗎?

一、建築分公司可以籤分包合同嗎?

建築分公司可以籤分包合同嗎?

可以的;

建築分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必須用總公司的合同章,因爲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單位,如果要是想單獨簽訂施工合同,就要改製爲子公司,獨立法人單位,重新辦理施工資質,與你的總公司的大的資質就沒有關聯了,施工許可的範圍就要小得多了。

二、分公司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如果合同相對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權的,則合同爲有效,此時適用《合同法》表見代理制度。《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認爲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所稱“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爲人以其名義訂立合同而不否認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層管理人員從事與其職責相關的民事活動的;

(三)行爲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名章或單位印章和單位介紹信訂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權範圍不明的;

(五)代理權被終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時通知相對人的。”

如果分公司超出本公司授權範圍與相對人簽訂保證合同的,保證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範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分公司一旦成立,會擁有營業執照,並且也擁有與其他的公司簽署合同的權利,故此一旦來說,分公司簽署的承包合同是具有司法效力的。若是總公司沒有授權分公司可以簽署總承包類型的合同,此時爲了使得簽署合同的另一方民事主體的權益得到保障,也並不會一定就認爲該合同無效。

綜合上面所說的,分公司就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同樣也不具備單獨實施權利的一個主體,而且在簽訂任何一份合同的時候都是必須要有總公司進行同意纔可以實施,不然合同就是無效的,所以,公司與公司之間就一定要按公司法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