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私章與公章的區別是什麼

一、公司法人私章與公章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法人私章與公章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法人私章嚴格意義上講是不太準確的叫法,準確來講應該叫做公司法定代表人私章。區別於公司法人圓章,是方形小印鑑。使用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長、經理、廠長等。但是私章與公司法人章一樣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二、公司法人的規定

公司法人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以營利爲目的的社團法人。我國公司法人的特點在於:由出資人或股東以法律行爲設立;以營利爲目的;設立人不限,可以是國有財產授權投資或經營單位、其他類型法人及個人;其規範依據,特殊的主要爲《公司法》等。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我國的公司法人包括兩種基本類型,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責任公司是由50個以下的股東設立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採取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法人。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規定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爲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爲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如公司爲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爲總經理((證券法》 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爲廠長或經理。

四、法人章與法定代表人私章的規定

法人不是具體的人,而是單位。因此,法人章其實就是單位的公章。實踐中,常有人將刻有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的方形印鑑法簡稱爲法人章,其實這是不對的,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個人印鑑,法定代表人也不能簡稱法人,法人是企業,是組織,而不是實實在在的人。

在與外界發生法律關係的過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單位意志的作用。無論日常的交往,還是法院對糾紛的審查判斷中,依據蓋章認定有關檔案的效力進而確定有關權利義務的歸屬。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廣的使用範圍,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爲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檔案,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法定代表人章,用於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據時也要加蓋此印章,通常稱爲銀行小印鑑。

五、不同的印章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小的區別?

沒有嚴格意義上法律效力大小高低的區別,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蓋章要求並且意思表示真實,印章均爲有效。但是,由於印章的使用範圍大小不同,導致人們以爲印章有效力大小之分。

六、公章可以代替法定代表人章嗎?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委託授權書上應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此時僅有公章是不行的。

因此,公司法人私章嚴格意義上講是不太準確的叫法,準確來講應該叫做公司法定代表人私章。區別於公司法人圓章,是方形小印鑑。使用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長、經理、廠長等。但是私章與公司法人章一樣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