啓動股東派生訴訟前置程序的條件是什麼?

一、我國股東派生訴訟前置程序的條件是什麼?

啓動股東派生訴訟前置程序的條件是什麼?

中國新修訂的公司法亦對股東的派生訴訟附加了一定的前置條件。依據中國新修訂的公司法的規定,當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時,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時,具備了提起派生訴訟的原告資格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爲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東派生訴訟前置程序具體規定有哪些?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確立了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其中,對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前置程序的具體規定主要有:

1、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監事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可以依照規定,請求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監事會或者監事、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收到股東的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引進有利於股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股東派生訴訟前置程序必須在一定條件下進行,只有公司作爲法人對侵害事件不予處理時,其它股東才能以自己名義發起訴訟。也就是說原告在起訴前,必須先要求公司採取措施,如果要求沒有得到回覆,那麼就可以啓動訴訟前置程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