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派生訴訟的行使要件是什麼?

一、股東派生訴訟的行使要件是什麼?

股東派生訴訟的行使要件是什麼?

股東派生訴訟的行使要件具體如下:其一、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其二、滿足一定的程序性前提條件。具體內容是:

第一、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侵害主要來源於:

(1)公司的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了損害。

(2)他人。這裏的他人既包括除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之外的擔當公司職務的員工,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也包括和公司沒有直接、穩定關係的第三方。他人侵害公司利益主要包括侵權和違約兩種情況。

第二,應滿足一定的程序性前提條件。

(1)股東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請求。除因緊急情況,股東需訴前向公司機關提出以訴訟追究責任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的要求。因爲,股東派生訴訟本質上是一種代爲訴訟,其代爲的前提是作爲訴權實質意義的享有者——公司不行使其訴權。而且,派生訴訟提起的目的也主要是爲了公司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請求、敦促公司機關行使訴權是必要的。

(2)發生請求不能。這種請求不能一方面體現爲積極的被拒絕,或者公司有關機關消極的不做迴應。一般情況下只有公司怠於、拒絕或者因爲其他原因客觀上不追究侵害人的責任的時候,股東纔可以提起派生訴訟。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股東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3)在一定情況下,股東可以不經請求直接提起訴訟:

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在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

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況下,股東可以直接起訴;

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發生時,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機關起訴,也可以自己直接起訴。此時股東直接起訴,不以請求和情況緊急爲前提。

二、股東提起訴訟的條件

1、並非所有股東都可以提起派生訴訟。對股東的資格作出要求,主要目的在於防止惡意訴訟。我國《公司法》規定,提起派生訴訟的股東必須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2、必須是爲了公司的利益。這就決定了訴訟之後所得利益應該歸公司享有。

3、股東必須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因此股東應當充當派生訴訟中的原告,至於公司,應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原告一方參加訴訟。

由此可知,股東派生訴訟的行使要件包括程序性條件和實體性條件雙方面。具體而言,股東派生訴訟的行使要件具體如下:其一、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其二、滿足一定的程序性前提條件。股東作爲股份公司的出資人,發生了侵害公司合法權益時,可以行使訴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