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股東派生訴訟?

一、 如何理解股東派生訴訟?

如何理解股東派生訴訟?

股東派生訴訟是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別是受到有控制權的股東、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員等的侵害而公司怠於行使訴權時,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以自己名義爲公司的利益對侵害人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訴訟制度。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對於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從而最終保障股東,尤其是小股東的權益,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派生訴訟制度爲股東提供了一種有效的救濟方式,使得廣大股東尤其是小股東樂於爲了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而不是單單爲個人利益,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監督,從而能防止公司管理者濫用經營管理權來侵害公司和股東利益。股東代表訴訟產生以來在各國的實踐證明,該制度對維護公司利益和股東的權利,加強對公司董事等進階管理人員經營活動的監督,保證公司的健康運作是有着積極意義的。

二、股東派生訴訟與直接訴訟有什麼區別?

一般來說,股東派生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產生原因不同。股東的權利雖然多種多樣,但總的來說,股東的權利可以分成兩大類:股東的個人性權利和股東的公司性權利。股東個人性權利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確規定股東可以單獨要求並實現的權利,諸如分配權利、認購股份的權利、要求記錄其投票表決的權利等。股東公司性權利則是指股東不能夠單獨實現,而是與公司的發展緊密相關的的權利,比如投資收益權。根據與公司成員之間的契約而享有的、能夠對公司事務和事項作出決議的權利。股東派生訴訟是股東公司性權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間接受到損害,只有當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訴時,纔可以由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股東直接訴訟的起因則是因爲股東個人性權利受到侵犯,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2)訴訟性質不同。股東派生訴訟提起權是股東監督、糾正公司不適或違法行爲的一種權利,應爲共益權,而股東直接訴訟是股東爲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即便該種訴訟成功,股東透過該種訴訟所取得的利益亦不歸於公司。因而,該訴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自益權。

(3)訴權根據不同。提起派生訴訟的根據具有二元性,即:一方面派生訴訟提起權源於股東作爲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另一方面派生訴訟提起權源於股東作爲公司代表人的地位。此二者缺一不可。其中,前者是每一個股東所享有的股東權的應有之義,而後者只有在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得以滿足之後方可發生。而提起直接訴訟的根據僅具有一元性,即直接訴訟提起權僅源於股東作爲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

(4)訴訟目的不同。在股東派生訴訟中,雖然公司和股東個人都是侵害行爲的受害者,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東個人是間接受害者,原告股東提起訴權的目的是爲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間接地維護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股東個人是侵害行爲的直接受害者,原告股東行使訴權的目的是純粹爲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個公司的利益。

(5)訴訟歸屬不同。在股東派生訴訟中,原告股東僅享有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至於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則屬於公司,即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與實質意義上的訴權是互相分離的。因此,即使原告股東在派生訴訟中勝訴,則勝訴的利益應當歸於公司,而非原告股東。倘若原告股東敗訴,則不僅由原告股東負擔該案的訴訟費用,而且該案的判決對於公司產生既判力,不僅其他股東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派生訴訟,公司的機關亦不得再就同一理由爲公司提起直接訴訟;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原告股東所享有的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與實質意義上的訴權是合一的,無論原告股東勝訴抑或敗訴,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歸屬於原告股東,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股東派生訴訟的具體認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基於實際的訴訟請求而定,另一方面也需要由法院來對違法的行爲進行調查取證,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