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賭博罪如何量刑

刑法賭博罪如何量刑

相信大家都知道賭博是一種不良的社會風氣,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同時還會誘發其他犯罪的發生,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賭博屬於一種違法行爲,情節嚴重者構成犯罪。那麼,刑法賭博罪如何處罰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賭博罪的量刑標準

1、一般處罰: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從重處罰: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2)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3)組織未成年人蔘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二、賭博罪與一般違法行爲的界限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以賭博爲業的行爲。對於賭博罪的界限,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

(一)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

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爲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並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爲人並不是爲了營利,而僅僅是爲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爲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爲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於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

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並不以賭博所得爲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爲犯罪。

(三)行爲人系賭頭、賭棍、賭場業主還是一般參賭羣衆。

賭頭是指聚衆賭博的人,即爲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蔘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賭頭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賭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賭棍是以賭博爲常業的人,即以賭博所得爲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對這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於一般參賭羣衆,可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四)參賭人員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係。

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鄉親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進行處理。除非涉賭數額非常大,經常聚賭且嚴重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刑法第303條對賭博罪的量刑標準做出了規定,此時一般是對犯罪分子,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但如果構成開設賭場罪的話,那麼處罰就會有所不同。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如果你還有任何的法律疑問,都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漯河律師,我們會根據你的具體問題進行解答,切實維護你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