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工作出現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怎麼處理
員工工作出現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員工的失誤行爲給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或者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勞動者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至於賠償的方式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或者要求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爲由辭退員工怎麼處理
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爲由辭退員工,必須提出相應的證明,並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不能勝任工作”是指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任務。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對於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不能直接辭退,要先進行培訓或挺調崗,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公司辭退員工,員工應該怎麼處理
公司辭退員工的,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可以先同用人單位協商賠償事宜,協商不成的,可以去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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