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未出資股東犯法嗎?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未出資股東犯法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未出資股東犯法嗎?

股東若沒有按章程約定的義務繳納出資額,則他應該承當兩種責任:向公司補足出資以及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對於非貨幣財產出資不實的兩種責任,一是補繳差額的責任;二是連帶補繳差額責任。因此,股東必須依法履行出資義務,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爲,在公司成立之前,屬民法典上的違約行爲。

一般規定

公司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該條是對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一般規定,股東若沒有按章程約定的義務繳納出資額,則他應該承當兩種責任:

1、向公司補足出資;

2、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非貨幣出資不足的特別規定

公司法允許股東以非貨幣資產的方式出資,而且非貨幣出資的數額可高達註冊資本的70%,但是非貨幣出資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增加了非足額出資的可能性。

因此公司法第四百八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了非貨幣財產出資不實的兩種責任,一是補繳差額的責任;二是連帶補繳差額責任。

二、其他法律規定

1、補繳差額的責任

若股東以非貨幣資產,因該非貨幣資產與公司章程所作定價有顯著差別,該股東就應以貨幣出資彌補該差額,至於該股東對該差額的產生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

上述條款對承擔該責任的股東作爲明確的規定,即“交付該非貨幣出資的股東”,指的是在公司設立時以非貨幣財產作價認購了出資份額並應當履行該出資義務的投資者。

因此,如果出現了非貨幣資產出資不實的情形,即使該股東在公司成立後轉讓了其股份,他的補繳差額責任也不能免除;

即使該補繳差額的責任由轉讓方(原股東)與受讓方(新股東)在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由受讓方承擔,該約定也不影響公司向原股東追究責任。

2、公司設立時其他股東的連帶責任

在學理上,其他股東的連帶補繳差額責任屬於資本充實責任,所謂資本充實責任,是指爲貫徹資本充實原則,由公司設立者共同承擔的相互擔保出資義務履行的民事責任。

我們國家的公司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了,股東對於公司他是有一個履行出資的義務,如果在認繳了資本之後沒有出資的話,那麼在民法典當中,算是合同的一項違約,因此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具體的應當補交足額的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