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註冊公司法人股份要求是什麼?
註冊公司法人股份要求在法律上並沒有統一規定,要根據出資情況來進行認定,根據《公司法》規定,法人是具有獨立承擔責任能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股東,所以可以不佔公司股份。
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分爲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透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合夥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類型有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爲普通合夥人。
合夥企業可以由部分合夥人經營,其他合夥人僅出資並共負盈虧,也可以由所有合夥人共同經營。
二、公司的分紅
1、以當年利潤派發現金須滿足:
⑴公司當年有利潤;
⑵已彌補和結轉遞延虧損;
⑶已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當年利潤派發新股除滿足第1項條件外,還要:
⑴公司前次發行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
⑵ 公司在過去3年財務會計檔案無虛假記錄;
⑶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潤;
3、以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除滿足第2項 1-3 條件外,還要:
⑴公司在過去三年的連結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⑵分配後的法定公積金留存額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50%;
⑶除此之外,根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須由董事會提出分配預案,按法定程序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和表決並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代表的1/2現金分配方案或2/3紅股分配方案以上表決權透過時方能實現。
三、合夥企業的分紅
合夥企業和公司制不同,對股東之間的協商決議非常重視,因此,一般來說,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協商決定很多事情。
法律規定的分配方法如下:
1、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是隻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2、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合夥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需要明確的是,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要求法人代表是必須來自於公司的股東的,各位合夥人在認領了自己的出資額度以後,所佔股份要結合最後總的出資額度體現在公司章程當中,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公司成立時有關認定事項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