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企業董事會由什麼樣的人員組成
董事會由各董事組成。
董事會作爲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力機構的業務執行機構,負責公司或者企業和業務活動的指揮和管理,對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董事會必須執行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的決定。董事透過行使董事權利影響公司董事會的決策。根據董事的身份不同分爲職工董事和非職工董事,產生方式如下:一般的公司,非職工董事由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屬於職工董事的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二、私營企業和個人企業有什麼樣的不同
(一)兩者在登記成立時向工商局提供的資料不同,個體工商戶需要提交身份證明、職業情況的證明和經營場地證明;而私營企業除了提交身份證明和經營場地證明之外,還要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二)私營企業僅限於個人出資,即使實際上是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也是以個人名義出資,而個體工商戶則個人、家庭出資均可。兩者都由出資人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但個人獨資企業在出資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爲個人出資的,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爲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三、小微企業有什麼樣的企業
小微企業的劃分標準主要包括以下三個:
一是資產總額,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
二、從業人數,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80人;
三、稅收指標,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符合上述三個標準的是小微企業。
具體標準根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小微企業是小企業、小企業、家庭作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總稱。小微企業包括小企業、小企業、家庭作坊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十一條國家實行有利於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按照規定實行緩徵、減徵、免徵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簡化稅收徵管程序,減輕小型微型企業稅收負擔。
第十二條國家對小型微型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減免等優惠政策,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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