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公司債券不低於多少?

一、發行公司債券不低於多少?

發行公司債券不低於多少?

《證券法》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覈准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爲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覈准。

二、發行公司債券額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一)企業債券

根據國家發改委《關於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覈准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08]7號)的規定,企業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企業淨資產(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的40%。

(二)中期票據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中期票據業務指引》中第四條規定:企業發行中期票據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期票據待償還餘額不得超過企業淨資產的40%。

(三)短期融資券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短期融資券業務指引》中第四條規定: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短期融資券待償還餘額不得超過企業淨資產的40%。

(四)公司債券(包括可轉債、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餘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淨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金融類公司的累計公司債券餘額按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計算。

公司在發行債券時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額度進行,另外,發行公司在發行前必須按照規定向債券管理部門提出申報書,政府債券的發行則須經過國家預算審查批准機關的批准纔可以執行,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發行額度低於法定的標準,審查批准機關一般是不可以批准透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