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有四種,分別是有效民事法律行爲、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爲、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以及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爲是民事主體透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爲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