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職工補償金怎麼計算?

現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一些企業經營管理存在問題,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頻臨破產,對於職工而言,企業破產的就意味着失去工作,要下崗待業。企業破產雙方勞動關係解除,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企業應該向下崗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那麼,破產企業職工補償金怎麼計算?下面我們透過本文一起了解下。

破產企業職工補償金怎麼計算?

一、破產企業職工補償金怎麼計算?

在根據相關規定向破產企業職工發放安置費、經濟補償金後,不再就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予以補償。

1、補償金的數額應當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則應依照法律、法規、參照部門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補償。

2、如果勞動合同約定的補償金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補償金額過低或者過高,清算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整。調整的標準,應當以破產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狀況下職工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爲基數計算補償金額。

3、清算組調整後,企業的工會、職工個人認爲補償金仍然過低的,可以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變更申請;債權人會議對清算組確定的職工補償金有異議的,按《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二、企業破產職工經濟補償金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破產企業的破產債權人,根據我國《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照以下的順序清償,首先是企業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其實是企業所欠的稅款,最後是其他的債權;同一順序裏的債權不足清償的,則按比例清償。根據這些規定,企業職工的安置費並沒有作爲第一順序債權來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究其原因是職工的安置費性質所決定的。

破產企業在轉讓其土地使用權後,應從轉讓所得中優先支付企業的職工安置費,即使是該土地使用權已經設定了抵押的,也應該優先支付職工安置費後再用於償還抵押權人的債權。如果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不足以支付安置費用的,則由企業其他財產的轉讓所得中撥付,且先從未設定抵押的財產轉讓所得中支付,不足的再從已設定抵押的財產轉讓所得中支付。最後仍不足的,則根據企業的隸屬關係由同級政府負擔。因此,對於納入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的破產來說,職工安置費不僅優先於破產法上規定的破產債權,甚至還優先於設定了擔保的債權,在順序上更接近於破產費用。

綜上所述,企業破產對職工的影響很大,很多職工下崗後都找不到合適的工作。想這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企業要承擔賠償責任。破產企業職工補償金的計算應該按照勞動合同中條款執行,如果沒有寫清的,也應該參考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根據職工的工齡計算,沒增加一年多補償一個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