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可以開辦的企業分爲以下的幾類:

真正的企業類型:
一、國有企業:是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
二、集體企業:是指企業資產歸集體所有,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經濟組織。
三、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僱傭勞動爲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和獨資企業。(從2000年1月1日起,合夥企業和獨資企業改徵個人所得稅,不再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聯營企業:是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
五、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六、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其全部註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並透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七、股份合作企業:是指以合作製爲基礎,由企業職工共同出資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會資產投資組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共同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一種集體經濟組織。
八、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依法註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公司法》第三條

常見的可以開辦的企業分爲以下的幾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