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組能否向法院申請公司停止營業
公司解散後,公司在清算期間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所以清算組不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司停產停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程序】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二、公司破產債務的種類有哪些
破產債權按債務產生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不同關係,可具體分爲不同種類。
1、無擔保債權是指企業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擔保物擔保從而不具有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
這種無擔保債權屬於普通債權,它在債權總額中比重大,債權人人數多,是債權確認的重點。
在企業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認爲需要了結某些事項而決定繼續加工生產活動而產生的債務屬於無擔保債權,但是屬於優先債權。
2、放棄優先債權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財產擔保,但因自願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棄的由擔保而形成的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
這樣一來,這種優先債權就演變成無擔保的債權。
3、擔保差額債權是指雖有財產擔保,但是擔保物的價款不足清償財產擔保的債權數額。
對此擔保差額債權,其不足清償部分,爲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一般應將差額部分作爲破產債權處理。
4、代保債權在市場經濟運作過程中,一個企業的債務由保證人“作保”可提供償債保障。
企業到期不能清償債務,保證人則承擔連帶責任。
當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爲企業償還債務後,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迫償。
這樣保證人與被擔保企業就構成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
所謂代保債權是指當保證人爲破產企業償還有關債務後,其代爲清償的債務對破產企業來說便是代保債權,這種債權是破產債權的一部分。
5、索賠債權是指企業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爲維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決定不再履行破產企業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損害。
其損害賠償數額爲索賠債權,它是破產企業破產債權的一部分。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所以公司解散成立清算後,清算組不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司停產停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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