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會決議之後多久變更
公司登記事項要變更的,召開股東會作出變更決議後,應該在變更決議作出後30天內申請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檔案。第二十八條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第三十條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二、股東會召開方式有哪些
股東會會議共有兩種:
一是定期會議;
二是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必須召開的會議。
臨時會議是一種不定期的會議,指在正常召開會議的時間之外由於法定情形的出現而召開的會議。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這就要求公司章程對定期股東會會議做出具體規定。
臨時股東會會議是一種由於法定人員的提議而召開的會議。
提議的程序有三種:
第一種是代表1/10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
第二種是1/3以上的董事有權提議召開;
第三種是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
臨時會議應在確有必要時召開。
法定人員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對變更事項作出決議後,公司應該在作出決議30天內申請變更登記,申請時提交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會決議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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